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1515340K,住所地泰州市陵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83812,住所地靖江市广天宝丽广场7幢301-303。
法定代表人:徐桂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36503612A,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旭。
原审被告: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76872324F,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88号。
投资人:张明亮。
原审被告: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69127030B,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根。
原审被告:泰州市新海湾浴场,住所地泰州市陵园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标。
原审被告:张明亮。
原审被告:张龙根。
原审被告:陈经生,女,1953年1月4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刘东生,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钱春兰,女,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徐旭。
上诉人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兰德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新海湾浴场、张明亮、张龙根、陈经生、刘东生、钱春兰、徐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70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富兰德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707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万联公司债权系自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而来,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二、本案一审诸被告住所地或住址均在泰州市海陵区,根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万联公司未答辩。
诸原审被告均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诸合同均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彼时贷款人、债权人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为靖江市,即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所涉纠纷由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故万联公司在取得案涉合同相应权利后,依据上述约定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思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