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9712号
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永旺水泥制品厂。经营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办邓城大道。
经营者:***。
被告:湖北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鱼梁洲锦绣家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永旺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湖北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永旺水泥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立案及诉讼费预交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永旺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