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20号 申请人: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2022)苏03民初781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12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苏03执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银行存款、房产(不含在建工程、预售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机器设备)。” 保全实施中,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存款的保全冻结,并向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江支行的帐户内存入资金(联机余额1512万元),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解除查封,已在其帐户存入与申请保全金额等额资金,其解除查封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江支行开立帐户内的银行存款1512万元; 二、解除本院依据(2022)苏03执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提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