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11号 申请人: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2022)苏03民初781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512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51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上述保单保函中载明如下内容:“四、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号为(暂无)民初号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方式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不含在建工程、预售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机器设备予以保全。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予以赔偿。本保单保函及相关保险合同无免责情形或部分免责情形。如有其他约定、条款及规定与本保单保函不一致的,以本保单保函为准。五、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不含在建工程、预售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机器设备予以保全。六、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财产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关于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银行存款、房产(不含在建工程、预售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机器设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港荣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