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力工程有限公司

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3266号 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1号院B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第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起诉状立案之后,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请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云 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