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401号
原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1号院B栋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环路136号北楼2层。
法定代表人:***。
派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派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派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