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尚龙玖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36号1栋4层421号。
法定代表人:罗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虹宏,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每月30日前给付成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元,共计15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广奎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