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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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62347713G,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93407-93408。
法定代表人:甘利剑。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4财保8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4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川E×××××小型轿车;
三、在上述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处分、转移、出租、隐匿、毁损上述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对上述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五、如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则本裁定进行轮候的强制执行措施登记,待在先的强制执行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本裁定强制执行措施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或执行法院提出续行强制执行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则该强制执行措施在期限届满后即自动失效,由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