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825号
申请人: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62347713G,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93407-93408。
法定代表人:甘利剑。
被申请人:商永。
申请人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永所有的价值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川E×××××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商永所有的价值4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川E×××××小型轿车。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等,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韦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