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504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泸州沁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8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51639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5163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