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2885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甘利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