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天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天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江阳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天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29号16号楼负一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甘利剑。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0月27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天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4429.81元,剩余债权为94429.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邹胜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