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4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飞。
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彬。
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393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2022年7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渝0117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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