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飞。
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彬。
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393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万元的财产。2022年7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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