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财保144号
申请人:重庆筑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新桥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870817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上什字东路669号1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0437383U。
法定代表人:张世彬,该公司经理。
经查,申请人重庆筑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渝0119执保236号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25666.87元的财产。
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筑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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