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

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8798号 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产业集聚区经三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08083884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上什字东路669号1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0437383U,联系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张世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润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6.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713.2元,由原告河南奋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