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2517号
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坝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30009824292L。
法定代表人:刘乃云,系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涞,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创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RHLX2。
法定代表人:曹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贵州**创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2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由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刘显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