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弘华创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山镇人民政府与贵州弘华创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2517号

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坝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30009824292L。

法定代表人:刘乃云,系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涞,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创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RHLX2。

法定代表人:曹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贵州**创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2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由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山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刘显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