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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市某局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12民初2381号 原告: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某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负责人:夏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某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预算编制费暂计1万元,并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