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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声、李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声,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霞,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化产业区彩云街26号。
上诉人李振声因与被上诉人李艳霞及原审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3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李振声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管辖。
李艳霞未作答辩。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现各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管辖权异议是对受案法院级别或者地域管辖所提的异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均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依法不属于当事人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范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德明
审判员  郝 真
审判员  刘继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