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8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声,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2)津0116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居间费用128637.08元及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10日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579.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以128637.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452元。
执行过程中,2022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经调查,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26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