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8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6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0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