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866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豹,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紫云,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836345。
法定代表人:李振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妹,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担负。
审判员  韩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