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声,经理。
被执行人:张景宽,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1)津0116民初315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4217.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248.4元(以22421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按照年息3.8%计算)、律师费15453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449.5元、保全费16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景宽名下的大众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执行过程中,2022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经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景宽银行存款14734.21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21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14613.21元;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捷达牌汽车一辆、丰田牌汽车一辆,均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