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31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836345。
法定代表人:李振声,董事长。
**与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3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1年11月2日、12月4日、2022年1月22日、3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余额较小,不具备划拨条件,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12月22日,委托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松原市金泰新能源有限公司10%(出资额200万元)的股权,现不宜进行处置。
2022年2月9日,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一处,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2年2月18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专利权一项,现不宜进行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6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和执行转破产、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毕德霞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75820.9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3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