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2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09月0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
法定代表人:李振声,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8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269118.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3日-2022年8月2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松原市金泰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30日-2024年12月29日)。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69118.78元,执行过程全部未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晨
审 判 员  王富贵
审 判 员  孔立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邵学谦
书 记 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