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8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
法定代表人:李振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军,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王同顺
审判员 张凌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婷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