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036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商业街二期8号亿和城市广场B1第叁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16L7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周彬彬,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诉被告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彬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被告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中介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进行管辖,工程所在地即本院并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两被告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周彬彬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原告现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所在辖区系涉案中介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故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现被告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应将本案移送至其注册地及被告周彬彬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