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商业街二期8号亿和城市广场B1第叁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16L71Y。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周彬彬,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彬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0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案件涉及的施工项目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即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