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商业街二期8号亿和城市广场B1第叁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MA516L71Y。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周彬彬,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彬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0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案件涉及的施工项目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即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