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执异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5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30********。
被申请人:有机地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鸭仔塘技工贸园区海润路2号办公用房2栋3层A**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9549810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菜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健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RCT0A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菜壹号(菏泽高新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联新行政村**自然村村南8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WQ69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有机地标(铜陵)**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老洲镇老洲商业街2#楼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8LJBGF9M。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科火炼(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有机地标(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方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LJ4H9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长城大道西段南侧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6344221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北环***迹路交叉路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RA9N3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刘民路人民政府商务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7FBA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贵院在执行**与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方查明:一、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有机地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公司,且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乃至财务混同。同时,有机地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对外控制或关联的企业有八家。分别为:山东星标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菏菜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菏菜壹号(菏泽高新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机地标(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国科火炼(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有机地标(铜陵)**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故,异议人依法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请予以支持。
菏菜壹号(菏泽高新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称,我公司虽系被执行人菏泽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财产相互独立,故我公司的财产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认定。申请人追加我公司为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执12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请求。
有机地标(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被执行人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均不存在持股、控股或其他直接、间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均作了明确规定,申请人追加我公司为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执12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请求。
有机地标(铜陵)**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称,我公司与被执行人并不存在持股、控股或其他关联关系,申请人追加我公司为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执12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请求。
本院查明,2022年4月30日,本院对**与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鲁170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限期支付劳务费等1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22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703执124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查询到被告存在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有机地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菏菜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菏菜壹号(菏泽高新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机地标(铜陵)**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机地标(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有机地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被执行人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既是菏菜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又是菏菜壹号(菏泽高新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被执行人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是被申请人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申请人有机地标(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菏泽菜篮子农业有限公司(占股51%)***(占股44%)、***(占股4%)、**(占股1%);被申请人有机地标(铜陵)**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国科火炼(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菜篮子农业有限公司。
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对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与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作为法人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新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因属于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申请人有机地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因该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菏菜壹号(菏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菏菜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菏菜壹号(菏泽高新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对于股东所负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股东在菏菜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菏菜壹号(菏泽高新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或利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有机地标(铜陵)**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机地标(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撤回追加新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鲁1703执124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二、追加有机地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鲁1703执12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异议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机地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第二项,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被申请人菏菜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菏菜壹号(菏泽高新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机地标(铜陵)**农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机地标(枞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第三项,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