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21执保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宁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颜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