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山东卓泰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4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卓泰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庄路以东、石窗河以北(宁阳县生物化工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590308963。
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七贤路1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6717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卓泰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1381号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30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天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