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229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1,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2,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1,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2,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以上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2、***、***、***、***、***、**2、**1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十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2、**1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