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1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229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1,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2,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1,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2,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以上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2、***、***、***、***、***、**2、**1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十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2、**1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