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8民初99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8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所在地:东莞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生,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被告***已将所欠工程款项23243.78元及利息1627元支付给了原告,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