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793号
原告:广州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住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789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801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祈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2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E97MX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祈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蒋 泰 川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