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48号
原告: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4号路南10号路西(泰山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聂圣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燕、郑慧聪,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鱼东村。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执行董事。
原告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30.73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2503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丽君
法官助理  吴振锋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