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9号
申请人:***,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士明,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励拓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长城路金盛文化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4号路南10号路西(泰山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聂圣本。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励拓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励拓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