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闫某柱,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宋某文,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4号路南10号路西(泰山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聂圣本。
原告**与被告闫某柱、***、宋某文、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继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珊珊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