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
被执行人:孙丰元,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9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丰元名下的价值8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戚桂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