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802民初180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4号路南10号路西(泰山科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747958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泰安市隆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4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