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林松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5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楼盘其他业主也是受害者,可能会引发群体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梁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