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3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新江大道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WH2NC6D。
法定代表人:林松谦。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5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道中117号1座1梯1506房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如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将直接启动第二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的,将直接启动变卖程序;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如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第二次流拍价以物抵债的,应当于二拍流拍之日起10日内告知我院。有关拍卖进度情况,申请执行人可自行留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除正在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被采取拍卖、变卖措施,如拍卖或变卖成交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可依法受偿,如涉及多个债权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财产分配。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陈红文
审判员  李嘉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