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新江大道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WH2NC6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5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8执315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镇××道中117号1座1梯1506房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最终于2023年1月20日变卖成交,成交金额为387963元,变卖成交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797元、支付拍卖服务费3880元及退税36907.38元后,余款344378.62元。因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高明支行已向我院申报债权,抵押债权金额为405954.47元,故变卖成交款的余款暂不支付,并待抵押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依法支付给抵押权人。综上,变卖成交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及预留抵押债权金额后,以无多余款项供申请执行人分配。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穷经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