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3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738900X7,法定代表人:金德琴,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K51XL80,法定代表人:魏步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云南省禄丰县。
本院执行的(2020)云2331执565号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云2331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签收法律文书后未实际履行。经本院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一、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有存款4076.27元,但该笔存款在2019年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无处置权;第二、经我院网络查控并到禄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第三、经我院网络查控并到禄丰县林权和草权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林权登记。第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云E×××××大力牌车一辆、云E×××××东风牌车一辆,以上两辆车都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目前这两辆车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禄丰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释明,申请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永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