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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西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747号之一 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二路98号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付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54元,合计诉讼费2,779元,由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4元(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