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747号之一
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十二路98号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付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54元,合计诉讼费2,779元,由原告启源(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4元(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