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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5954号 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