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特83号
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振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滨海经济技术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坤,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女,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女,汉族,1977年11月1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林 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