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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特83号 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振华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3幢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滨海经济技术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坤,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女,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女,汉族,1977年11月1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复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林 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