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769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金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赵 芳
审判员 李兴立
审判员 夏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