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81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
负责人:杨东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曹明艳(实习),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0NMDM2G,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汴京桥锦绣嘉园7号楼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桑红涛,总经理。
被告:牛根峰,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李茜,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桑红涛,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袁华敏,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路53号。
法定诉讼代表人:李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昆,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牛根峰、李茜、桑红涛、袁华敏、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21元、减半收取234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迎春
书 记 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