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52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开封市顺河区汴京路52号院锦绣嘉园7号楼西单元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桑洪涛。
被告***,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