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565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汴京路52号院锦绣嘉园7号楼西单元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桑红涛。
被告***,男,汉族,51岁,住河南滑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环之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春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玉